(2015)建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晓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福建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法定代表人林生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维桂,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住尤溪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何晓兰,女,1967年8月7日出生,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福建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原告福建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元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小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