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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学海与孙常青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海。被执行人孙常青。本院在执行王学海申请执行孙常青(2014)万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孙常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万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