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连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44号被执行人宋连花。本院在执行宋连花罚金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宋连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罚金标的1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宋连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