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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文秋英与刘葱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秋英,刘葱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文秋英,女,1961年6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刘葱根,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文秋英诉被告刘葱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葱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文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秋英撤回对被告刘葱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秋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超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