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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永顺建材厂与李德菊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永顺建材厂,李德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沙坪坝区永顺建材厂。经营者:袁德才。委托代理人:吴筠,系袁德才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菊。再审申请人沙坪坝区永顺建材厂与被申请人李德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沙坪坝区永顺建材厂以其与李德菊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再审申��。本院认为,沙坪坝区永顺建材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沙坪坝区永顺建材厂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