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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南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翟春萍与马香枝、白祖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春萍,马香枝,白祖耀,白尚菲,翟春萍,马香枝,白祖耀,白尚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00337号原告翟春萍,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马香枝,女,回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白祖耀,男,回族,1963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尚菲(又名白龙飞),男,回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翟春萍诉被告马香枝、白祖耀、白尚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后,原告翟春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香枝、白祖耀、白尚菲银行存款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3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翟春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香枝、白祖耀、白尚菲银行存款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35000元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翟春萍提供担保的位于会昌办事处双桥巷102号的房产(孟房权证会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立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