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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桐城盛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桐城市广播电视台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121号原告:桐城盛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宏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声,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吴茂松,台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盛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广播电视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城盛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盛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盛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7元,减半收取2109元,由原告桐城盛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从庆审 判 员  胡红梅人民陪审员  邓 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