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846号原告邱某某,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