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执字第23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珠海宝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马秀鸣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宝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马秀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373-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宝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新忠。被执行人:马秀鸣,女,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公民身份号码:×××0043。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秀鸣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宝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35000元。被执行人马秀鸣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宝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合同原件16份。被执行人马秀鸣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宝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日立1T移动硬盘一个、东芝2T移动硬盘一个、公交卡一张、金士顿4G优盘一个、忆捷8G优盘一个。本案受理费1505元,由被执行人马秀鸣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结金额人民币2000元,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23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