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885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南岗区和兴路建行的ATM机上,冒用被害人刘某某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取款5+000元,宋某某在取款的第二天委托白某某将5+000元交给建设银行大直街支行行长冯某某,冯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将5+000元交给公安机关,后返还被害人。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南岗区和兴路建设银行的ATM机上,冒用被害人刘某某遗忘在ATM机上���银行卡提取现金5+000元。次日宋某某委托其朋友白某某将5+000元交给建设银行大直街支行行长冯某某,冯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将5+000元交给公安机关,后返还被害人。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报案,称其当日16时许在和兴路建行ATM机取款后忘记把银行卡拿走,她卡内的5+000元钱被在他后面排队的一个男的取走。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宋某某的身源情况,其无前科劣迹。证据三、银行客户交易明细:2015年4月7日被害人刘某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5+000元。证据四、扣押单及返还单: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1日将被告人宋某���所得赃款扣押,于同年4月15日将此款返还被害人刘某某。证据五、证人白某某的证言:她与宋某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上旬,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与清滨路交口的建设银行办业务时,前面一个女的忘记把银行卡从ATM机上取走,宋某某在这个女的卡上取走5+000元现金,拿完钱宋某某就后悔,又不敢自己还钱,就让她帮着把钱送给银行。他在宋某某那拿了5+000元钱,第二天到银行把钱送给了一个女行长,让行长交给丢钱的人。证据六、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她在和兴路建设银行大直支行工作,2015年4月7日,有一位女士在她们银行ATM机上取完钱后忘记退卡走了,卡里被后面的一个男的取走5+000元。4月10日上午有一男二女到银行说是7日取走钱那人的亲属,把钱交给她,而且给丢钱的人买了些水果表示歉意,之后她通知了丢钱的刘某某。��据七、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015年4月7日16时许,他在南岗区和兴路建设银行办业务时,前面一个女的忘记把银行卡从ATM机上取走,他就起了贪念从这女的卡上取出5+000元现金,拿完钱他就后悔,想把钱送回去,但看到银行里面有警察就害怕了,没敢进去,第二天他让朋友白某某帮着把钱送给银行。他拿完钱心里一直不踏实,思前想后就到公安机关,把事情说清楚,并愿意接受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落在自动柜员机的信用卡提取现金,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炜审++判++员++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