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知民辖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海乐迪量贩式休闲娱乐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广陵区海乐迪量贩式休闲娱乐城,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辖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海乐迪量贩式休闲娱乐城,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运河西路***号。经营者扈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扬州市广陵区海乐迪量贩式休闲娱乐城(以下简称海乐迪娱乐城)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知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并无证据表明本案在扬州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海乐迪娱乐城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遂裁定驳回海乐迪娱乐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审裁定作出后,上诉人海乐迪娱乐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不是简单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声影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尤其是江苏省起诉数百家歌厅,本案影响重大,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声影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权管辖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标的2.8万元,并无证据显示本案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而声影公司在其他法院的诉讼如果影响本案审理结果也仅是导致案件中止审理,并不影响本案的级别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