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晓兵与杨宝丽、高波、青岛润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兵,杨宝丽,高波,青岛润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12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兵,男,1969年1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行人:杨宝丽,女,1968年4月26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高波,男,1969年7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润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高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晓兵与被执行人杨宝丽、高波、青岛润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黄商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509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3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