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保合与山东冠县金盛板业有限公司、常海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合,山东冠县金盛板业有限公司,常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245-2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合,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金盛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宾,经理。被执行人常海伟,女,汉族,农民,系张宾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冠县公证处做出的(2013)冠证经字第643号公证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公证处做出的(2013)冠证经字第643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