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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焕与李绍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李绍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刘焕。被告李绍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诉被告李绍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唤各方当事人,确定本案开庭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下午15时30分,至2015年10月29日下午16时30分,原告刘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期满后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由于原告刘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期满后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刘焕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焕负担。审判员  谢忠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使用证号:河房改国用(书记员  莫芳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