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焕与李绍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李绍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刘焕。被告李绍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诉被告李绍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唤各方当事人,确定本案开庭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下午15时30分,至2015年10月29日下午16时30分,原告刘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期满后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由于原告刘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期满后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刘焕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焕负担。审判员 谢忠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使用证号:河房改国用(书记员 莫芳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