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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杨某甲,女,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9年农历12月29日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现跟随原告及其家人生活。婚前及婚后感情可以,但因原告的父亲去世,被告开始嫌弃原告的家庭。2013年春节过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没有音信,双方分居三年之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份,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甲在江苏苏州打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农历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5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7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现跟随原告杨某及其家人生活。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春节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没有音讯,并分居至今。2015年7月9日,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甲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予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3年春节后,被告杨某甲外出打工,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被告杨某甲又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院无法作调解和工作,应视为和好无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杨某诉请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子杨某乙因一直跟随原告及其家人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由原告杨某继续抚养为宜。原告杨某不让被告杨某甲承担抚养费,是对实体权利的一种放弃,本院尊重其意愿,被告杨某甲可不再承担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个人财产等情况,因被告杨某甲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明,本案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杨某甲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伟审 判 员  王广轩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