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莱阳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仁勤与赵振国、姜军玲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仁勤,赵振国,姜军玲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莱阳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高仁勤,个体工商户,系莱阳市临海果蔬冷藏厂业主。被告:赵振国,农民。被告:姜军玲,农民。系赵振国之妻。原告高仁勤诉被告赵振国、姜军玲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找到被告,此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保全费22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