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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凤凰惠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战国新、邱明辉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凤凰惠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战国新,孙涛,邱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5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凤凰惠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战国新被执行人战国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孙涛,女,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邱明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2707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凤凰惠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战国新、邱明辉、孙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凤凰惠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战国新、邱明辉、孙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凤凰惠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战国新、邱明辉、孙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孙涛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区乙五路与超然街交汇处长春恒大绿洲(二期)**幢*单元****号,丘地号:***/******,建筑面积:284.56平方米,预告登记证号:长房预Y字第******的房屋予以预查封;2、将被执行人战国新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泰来街泰翔小区*号楼,丘地号:***/******,建筑面积:79.50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3、将被执行人邱明辉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西安胡同**号,丘地号:***/******,建筑面积:54.91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4、将被执行人战国新购买的,吉林省宏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朝阳区德昌路*号,丘地号:***/******,建筑面积:138.4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5、将被执行人仇淑洁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同志街富贵苑*栋,丘地号:***/******,建筑面积:21.9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雷海毅执行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