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郝墨庭与高飞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墨庭,高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77号申请人郝墨庭。被申请人高飞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墨庭与被申请人高飞龙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飞龙银行存款11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郝墨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飞龙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