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文多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申请于晓玲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孙文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孙文多,住址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孙文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文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文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文多购买的,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净月开发区分团号地,项目名称:东鼎雅苑(·),丘地号:第幢单元号房,建筑面积:462.02平方米,合同编号:号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雷海毅执行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