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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王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大为人民陪审员  崔永梅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