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树胜与李维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树胜,李维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640号原告徐树胜,男。被告李维振(常用名李维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树胜与被告李维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树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树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