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南刑执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小涛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679号罪犯陈小涛,男,1990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钟山乡联丰村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09年3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小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2013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6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小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14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小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小涛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