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银川市宁博视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青春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宁博视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青春房地产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940号原告银川市宁博视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鄢在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青春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青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宁博视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青春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市宁博视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宁博视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宁博视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银川市宁博视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慧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