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庆金丰小贷公司与郑金娥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安庆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郑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郑金娥,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7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