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8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87年1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志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乙向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支付货款人民币4665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某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4665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王某乙无果,经本院启动四查程序,被执行人王某乙名下有一辆红旗牌小轿车(车牌号:陕AVQ7**),现下落不明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程序,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