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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侯光军、李全秀与王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光军,李秀全,王万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侯光军,男,汉族。原告:李秀全,女,汉族。被告:王万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光军、原告李秀全与被告王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光军、原告李秀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光军、原告李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元,由原告侯光军、原告李秀全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