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侯光军、李全秀与王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光军,李秀全,王万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侯光军,男,汉族。原告:李秀全,女,汉族。被告:王万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光军、原告李秀全与被告王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光军、原告李秀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光军、原告李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元,由原告侯光军、原告李秀全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