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诉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敬忠与詹如金、龚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保字第00218号申请人孙敬忠。被申请人詹如金。被申请人龚海良。申请人孙敬忠称,其与被申请人龚海良在2015年10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交通事故已经公安机关处理,但民事赔偿部分尚未解决,车辆即将放行,如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为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龚海良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詹如金名下的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20000元,车辆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4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龚海良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詹如金名下的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佰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