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任如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任如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5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法定代表人:李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旭光,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兵,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如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任如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任如义价值人民币1032754.34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任如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2754.3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