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段懿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懿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214号原告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六号一座23层04号。法定代表人台文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冠斌,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段懿航,25岁。原告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懿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不符合法律关于起诉的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2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婉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袁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