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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罗某,女,农民。被告:刘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