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罗某,女,农民。被告:刘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