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民初字第5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薛开祥与吴清香、蔡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115号原告薛开祥,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清香,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蔡丽珠,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开祥与被告吴清香、蔡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开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百五十元,由原告薛开祥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