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薛开祥与吴清香、蔡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115号原告薛开祥,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清香,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蔡丽珠,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开祥与被告吴清香、蔡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开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百五十元,由原告薛开祥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