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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相燕、阚双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相燕,阚双宝,刘建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723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行董事长。被告:董相燕,女。被告:阚双宝,男。被告:刘建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相燕、阚双宝、刘建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董相燕、阚双宝、刘建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前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