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相燕、阚双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相燕,阚双宝,刘建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723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行董事长。被告:董相燕,女。被告:阚双宝,男。被告:刘建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相燕、阚双宝、刘建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董相燕、阚双宝、刘建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前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