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蒋万祥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蒋万祥,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资源县城北车站。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学林,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蒋万祥,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资���县。被执行人段静,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资源县。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蒋万祥、段静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5)第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静原已经在湖南省祁阳县履行了部分社会抚养费征缴义务。现二被执行人又与申请执行人就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5)第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履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书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5)第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进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