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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9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假称合伙在平阳县跳头村开山挖黄泥,让被害人叶某出资,并谎称其朋友黄某系跳头村村长,取得叶某的信任,共骗取叶某人民币17000元。2015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世纪城杭州湾新区xx工地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收条、抓获经过、转账明细、业务凭证、银行账户明细、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