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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王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王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968号原告:陈立新。被告:王旭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0号。负责人:刘东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新与被告王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新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立新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