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马振兵与伍早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兵,伍早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666号原告马振兵,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贵红(系特别授权),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早国,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兵与被告伍早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兵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马振兵负担。审判员 杨青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