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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马振兵与伍早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兵,伍早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666号原告马振兵,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贵红(系特别授权),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早国,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兵与被告伍早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兵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马振兵负担。审判员  杨青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