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执证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陕西科技大学支行与石磊、咸阳扶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陕西科技大学支行,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37号,营业执照注册号:610402200000207。负责人刘劼,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云峰,男,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排夏乡胡洛村***号。身份证号:6104291986********。被执行人咸阳扶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汽车北站南商业街,营业执照注册号:610400100064284。法定代表人:王小玲,系该公司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陕西科技大学支行与石磊、咸阳扶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咸秦证经字第008470号公证书及(2015)咸秦证经字第002388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郭云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透支资金及滞纳金、利息共计140437元(截止2015年5月28日)。上述义务被执行人郭云峰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201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08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