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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民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陈忠达,郑笑莉,浙江正耀鞋材有限公司,孙建勇,高雪微,林峰,鲍琳春,叶正平,何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徐文华。被执行人:浙江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被执行人: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被执行人:陈忠达。被执行人:郑笑莉。被执行人:浙江正耀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正平。被执行人:孙建勇。被执行人:高雪微。被执行人:林峰。被执行人:鲍琳春。被执行人:叶正平。被执行人:何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拟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青房权证船寮字第××、00××48、00061749、00××50、00061751、0006175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青国用(2011)第03096号]。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在该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后又将其租赁给案外人青田旭瑞编织袋缝制加工厂、青田泰晟鞋业有限公司、青田瓯凯实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青田旭瑞编织袋缝制加工厂、青田泰晟鞋业有限公司、青田瓯凯实业有限公司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郑 远代理审判员  朱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