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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80号原告朱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