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80号原告朱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