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杨延宝、王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杨延宝,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7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谷山北路135号。负责人:李朝信,行长。被执行人:杨延宝。被执行人:王春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延宝、王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08)阳谷证字经第4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杨延宝、王春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延宝、王春玲所有的位于阳谷天润嘉苑小区4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于2015年10月9日进行变卖,孟昭东登记叁与竟买,最终以人民币278000元成交,于2015年10月22日、23日分两次打到法院指定帐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延宝、王春玲所有的位于阳谷天润嘉苑小区4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一套,孟昭东以变卖价278000元竟买,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孟昭东时起转移给竟买人孟昭东。二、竟买人孟昭东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抅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孙培民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广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