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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少民初字第00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子贺与刘步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步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336-1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掌财。被告刘步洽。委托代理人刘晓燕,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长江南路111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50382-7。负责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步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琰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人民陪审员  戈菊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