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郑喜民申请执行张新政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郑喜民,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联党村汤家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张新政,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宏丰村耿*组村民,住该组。郑喜民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阎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新政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新政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喜民1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张新政于2015年9月20日之前履行3500元,剩余的655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阎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张新政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郑喜民受偿3500元,未受偿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