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执民字第5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乐清市奇谷服饰有限公司与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思硕动向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诸执民字第5148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奇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磐石。法定代表人:华青山,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陈剑枫。被执行人:上海思硕动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奇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思硕动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诸枫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应履行1445668.90元,执行费16856.69元。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七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绍诸执民字第5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七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未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