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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911号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金源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兰溪市生发化纤纺织厂、朱咖啡、董梅芬、唐振芳、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今尚欠借款本金700000元、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4270元、执行费9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91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卸良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