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军与高凤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64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高凤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高凤兰(2015)双民一初字第00166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15年10月29日对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下达了(2015)双执字第006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刘军办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的房屋产权过户事宜。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刘军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