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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智钦与张木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756号申请执行人陈智钦,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木泉,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居民,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经常居住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智钦和被执行人张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木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木泉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27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