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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执字第0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丰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陕西XX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35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XX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榆中民三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XX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XX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行账户1279619.9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杜保安审判员 郭应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