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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大舜生物化工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上虞市大舜生物化工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崔欣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燕贵,浙江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虞市大舜生物化工厂(机构注册号3306821001201),住所地:上虞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大舜生物化工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