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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高德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余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