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高德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余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