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希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希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627号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王甲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希望,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生,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希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谷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荀瑶朦 百度搜索“”